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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二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3 年 01 月 30 日
  • 法官
    劉又菁

  • 當事人
    力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二號 聲 請 人 力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七八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一   月   三十  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昇宙企業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│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│貳拾玖萬玖仟參佰伍│SA八0三九七一│ │ │ │劉賢能 │行 │ │拾捌元 │九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一   月   三十  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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