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0二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0二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均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二五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紀文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一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一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一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伍佰肆拾│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│陸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一 日 書記官 袁以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