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一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一0號
- 聲請人
- 大椽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七九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│台北銀行敦南分行 │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│肆萬柒仟伍佰貳拾元│EL000三六四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陳定川 │ │ │ │二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