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三五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三五號
- 聲請人
- 嘉暉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0四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0四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│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│柒萬柒仟陸佰元 │IC五二二五三0│ ││ │司 陳弘匹 │限公司中山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