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五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固德曼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○ 訴訟代理人 萬于芳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 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一二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│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│伍仟捌佰零柒元 │CC六四七一四七│ 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趙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