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五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八五號
- 聲請人
- 固德曼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萬于芳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
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一二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│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│伍仟捌佰零柒元 │CC六四七一四七│ │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