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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五二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

法官賴錦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五二號

聲請人
鎮廷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趙芃薇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四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五二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鎮廷實業有限公司 │玉山銀行中山分行 │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│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貳│AG0六九0八四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拾參元 │九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  三十 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  三十  日

書記官 林桂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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