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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六一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

法官詹駿鴻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六一號

聲請人
弘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六○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  三十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三十  日

書記官 官碧玲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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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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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  票   日 │ 到   期  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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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弘諺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台北世貿中│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 │零年零月零日          │肆仟陸佰肆拾壹元│FD0四一八四二│    │
│  │司                │心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0              │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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