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六一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弘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一六○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 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本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弘諺科技股份有限公│彰化銀行台北世貿中│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│零年零月零日 │肆仟陸佰肆拾壹元│FD0四一八四二│ │ │ │司 │心分行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