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六四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六四號
- 聲請人
- 有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謝玉柳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致訴訟文書無從對聲請人為送達,復無從令其補正,其聲請自不合法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