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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六四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

法官黃雯惠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六四號

聲請人
有機世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謝玉柳
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聲請駁回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致訴訟文書無從對聲請人為送達,復無從令其補正,其聲請自不合法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。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八   月   十九 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八   月   十九   日

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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