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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七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

法官陳怡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七七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五六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│受 益 憑 證 號 碼│ 張 數 │ 單 位 數 │ 備 考 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1│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│京華先鋒 │000000000 │一 │一000 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2│保誠證券投資信託股│京華先鋒 │000000000 │一 │一000 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  三十 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  三十   日

書記官 謝梅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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