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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二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1 日

法官洪遠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二號

聲請人
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余俊沅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六一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陳富美 │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│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│壹萬參仟貳佰元 │0000000 │││ │ │社總社 │ │ │ │ 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番加食品企業有限公│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│九十二年五月十日 │壹萬貳仟零柒拾元 │0000000 │││ │司 張小文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茹瑪食品有限公司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忠│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│肆仟貳佰元 │0000000 │││ │廖寶珠 │孝分行 │ │ │ │ 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4│卡邦企業股份有限公│萬泰商業銀行忠孝分│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│捌萬壹仟捌佰玖拾元│0000000 │││ │司 陳 台 │行 │ │ │ │ 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三   月   一   日

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三   月   一   日

書記官 柯金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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