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三六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三六號
- 聲請人
- 新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七二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台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上人文化事業股份有│華僑商業銀行新店分│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│玖萬參仟肆佰壹拾│BB八○二九七九│││ │限公司 張文卿 │行│ │伍元 │八 │││ │ 李朗鏗 │ │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