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四七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丙○○即劉阿月 兼 代理人 乙○○即劉阿月 聲 請 人 甲○○○即劉阿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九七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二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四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三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二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0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九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八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七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0000000─六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D─二一五0三六─六 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一ND─0000000─四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二ND─0000000─六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三ND─0000000─三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三ND─0000000─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X─0000000─六│ │壹 │貳佰捌拾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柒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一NX─0000000─七│ │壹 │壹佰貳拾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捌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二NX─0000000─九│ │壹 │貳佰肆拾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三NX─0000000─三│ │壹 │肆拾柒 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│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四NX─0000000─九│ │壹 │柒佰捌拾│ │ │2│ │ │ │ │伍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