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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七七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3 年 07 月 26 日
  • 法官
    李維心

  • 原告
    甲○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五一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 二十六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五一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 行   公   司 │  股  票  號  碼  │種  類│張 數│股 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二─ND─0000000~│ │壹拾參│壹萬參仟│ │ │ │               │九二-ND-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 二十六  日 書記官 林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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