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三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三0號
- 聲請人
- 瑋氏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葉萬教
- 訴訟代理人
- 鍾正慧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○二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(新台幣) 發 票 日 票 號
1 文慶文具印 台北銀行基 貳萬柒仟肆佰元 92、08、31 KL三六六四○
刷有限公司 隆路分行 二六
2 清流影像股 萬通銀行松 玖仟零叁拾元 92、08、31 AK四三八六九
份有限公司 山分行 四○
3 傑米印刷設 台灣企銀吉 叁仟伍佰壹拾捌 92、08、31 AR○三四四八
計有限公司 林分行 元 五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