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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三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

法官林秀圓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三0號

聲請人
瑋氏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葉萬教
訴訟代理人
鍾正慧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○二一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  三十  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七   月   三十   日

書記官 林蓮女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編號  發  票  人    付  款  人   金額(新台幣)  發  票  日  票        號
 1    文慶文具印    台北銀行基   貳萬柒仟肆佰元  92、08、31  KL三六六四○
      刷有限公司    隆路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六
 2    清流影像股    萬通銀行松   玖仟零叁拾元    92、08、31  AK四三八六九
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山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○
 3    傑米印刷設    台灣企銀吉   叁仟伍佰壹拾捌  92、08、31  AR○三四四八
      計有限公司    林分行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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