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四五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四五號
- 聲請人
- 華特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三三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│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│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│玖拾貳萬捌仟壹佰陸│AX三六0四一六│ ││ │司姜長安 │行 │ │拾玖元 │八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