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五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30 日
- 法官張靜女、李維心、李宜娟
- 當事人眾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甲○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五八號 聲 請 人 眾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六七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李宜娟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│華南銀行營業部 │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│壹佰貳拾玖萬伍仟零│GC一四四四三四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玖拾壹元 │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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