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三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三號
- 聲請人
-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
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