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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七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9 日

法官洪遠亮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六七號

聲請人
立演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代理人
甲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一0九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八   月   十九   日

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遠亮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八   月   十九   日

書記官 柯金珠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  備 註       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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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綠葉設計工程有限公│台北銀行嘉興分行│壹仟貳佰陸拾元    │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     │LL三二一三九0│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司李嘉明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二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精威機電有限公司 │第一銀行忠孝路分│參仟壹佰伍拾元    │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 │UA三九九六一二│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童拱照            │行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一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普榮事業有限公司林│華僑銀行大安分行│陸萬捌仟貳佰伍拾元│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│AA一八九一一0│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勝雄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一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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