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八四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八四號 聲 請 人 禾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一八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李家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一八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大騰電子企業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│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│捌拾貳萬陸仟壹佰伍│UL00一六六二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業部 │ │拾伍元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劉芳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