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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八八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

法官周美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八八號

聲請人
神旭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九五六號公示催告。

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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卅一日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八八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│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│柒拾伍萬參仟元 │AQ0二七六七九│ ││ │會侯真雄 │興分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八   月   卅一 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

書記官 王宜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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