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0九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0九號 聲 請 人 龍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八九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紀文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台灣肯懋電腦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 │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│壹萬伍仟貳佰貳拾│AR七三一三三三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張法俊 │敦化分行 │ │參元 │一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袁以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