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二號
- 聲請人
- 摩奇音樂版權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林志清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二六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二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歌萊美捌捌陸陸股份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│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│壹拾貳萬參仟柒佰玖│BV0七八一二二│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│ │拾玖元 │七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