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五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五號
- 聲請人
- 友鎰精機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九九號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編號⒈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七日屆滿,編號⒉已於同年七月廿七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卅一 日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五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億得隆有限公司 │台北銀行敦化分行│貳拾參萬壹仟壹佰陸│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│TH四000五九│六個月 │ │ │ │ │拾貳元 │ │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億得隆有限公司 │台北銀行敦化分行│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│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│TH四000五九│八個月 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