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4 分鐘讀完 全文 1,473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五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

法官周美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五號

聲請人
友鎰精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八九九號公示催告。

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編號⒈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廿七日屆滿,編號⒉已於同年七月廿七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
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卅一  日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八   月   卅一 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

書記官 王宜玲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一五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支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億得隆有限公司    │台北銀行敦化分行│貳拾參萬壹仟壹佰陸│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   │TH四000五九│六個月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拾貳元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七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億得隆有限公司    │台北銀行敦化分行│壹萬壹仟伍佰伍拾捌│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   │TH四000五九│八個月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元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八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