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三八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三八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三四四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三八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│受 益 憑 證 號 碼│ 張 數 │ 單 位 數 │ 備 考 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1│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│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│D八─0一─000一四│ │一000 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0七─七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2│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│馬來西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│D八─0一─00一二五│ │一000 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八六─四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3│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廣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│D五─0一─0二三八一│ │一000 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七五─三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4│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│萬德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│D七─0一─00一五九│ │一0七0點七│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七一─0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