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七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七0號
- 聲請人
- 元太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七0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荷商安銀銀行台北分│台北銀行中崙分行 │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│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參│CL三二九三九0│ ││ │行 │ │ │元 │九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