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一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即羅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三三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姚念慈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羅氏企業社 甲○○│華南商業銀行東臺北│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│二萬元 │JC六一七六0七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朱俶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