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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七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

法官謝碧莉呂淑玲林晏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三七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代理人
田珈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;除權判決,應宣告證券無效,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六紙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五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登載於新聞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同年九月三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求為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之判決等語。

三、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三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,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,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二五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,應堪採信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九  日

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

法 官 呂淑玲

法 官 林晏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九  日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發   行   公   司 │  股  票  號  碼  │張 數│股      數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七八─ND─九三四七七─四  │壹    │壹仟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八○─NX─一六五一○─○  │壹    │陸拾柒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│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八○─NX─二一九一五─八  │壹    │壹佰參拾伍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│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八一─NX─二八四八二─五  │壹    │伍拾參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│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八四─NX─三四八七二─二  │壹    │貳佰參拾伍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│遠森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│八五─NX─四一七一○─二  │壹    │貳佰伍拾玖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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