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八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八八八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七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~F0;T40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 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數│股 數│備考│ │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│八0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 │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│八0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 │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│八0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4 │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四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5 │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│八四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肆拾捌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6 │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五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7 │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│八五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