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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七一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

法官周玫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七一號

聲請人
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
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,

判決如左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一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│張 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2│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3│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4│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5│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│ │ │0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九   月   三十  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九   月   三十   日

書記官 郭麗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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