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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4 日

法官林秀圓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八號

聲請人
利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天鴻
訴訟代理人
吳純樺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七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(附表編號1之支票)、同年十二月二十日(附表編號2之支票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四 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四  日

書記官 林蓮女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
編號  發  票  人   付   款   人   發 票 日  面額(新台幣)  票     號
  1   利統股份有   第一商業銀行   92、5、8  貳萬伍仟元      LT0000000
      限公司
  2   同右         同右           92、6、8  同右            LT0000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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