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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一四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30 日

法官王貞秀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一四號

聲請人
農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八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一四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│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│參仟參佰陸拾元 │AX三五八三五六│ ││ │甲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│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│壹萬零玖佰貳拾元 │AX三五八三五六│ ││ │甲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3│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│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│陸仟捌佰壹拾肆元 │AX三五八三五七│ ││ │甲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九   月   三十 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九   月   三十   日

書記官 劉寶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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