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一四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一四號 聲 請 人 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八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一四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│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│參仟參佰陸拾元 │AX三五八三五六│ │ │ │甲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2│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│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│壹萬零玖佰貳拾元 │AX三五八三五六│ │ │ │甲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3│農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中國農民銀行寶橋分│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│陸仟捌佰壹拾肆元 │AX三五八三五七│ │ │ │甲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