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三六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三六號
- 聲請人
- 佳新纖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六八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│││ (新臺幣) ││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土地銀行長春分行 │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│一萬五千元 │DY0三九六九七│││ │司 │ ││ │0│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