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九二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19 日
- 法官羅富美
- 原告張繼明即安達企業社法人、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九二號 聲 請 人 張繼明即安達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一一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郭錦賢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0九二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複合文具印刷有限公│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│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│壹萬貳仟貳佰壹拾玖│CC七七0二七四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元 │四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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