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二五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 決如左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00一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二五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三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三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│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三─ND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│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六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參佰 │ │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│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七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佰陸拾│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│伍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│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─NX─0000000─│ │壹 │壹佰柒拾│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│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趙郁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