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一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一號
- 聲請人
- 慶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○九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一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林俊雄 │合作金庫松山分行 │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│柒萬壹仟捌佰陸拾肆│LH四二六六三0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九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大安分行 │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│肆萬貳仟肆佰壹拾貳│QS六四五三二三│ │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元 │八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