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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一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

法官李維心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一號

聲請人
慶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○九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一八一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林俊雄 │合作金庫松山分行 │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│柒萬壹仟捌佰陸拾肆│LH四二六六三0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九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2│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大安分行 │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│肆萬貳仟肆佰壹拾貳│QS六四五三二三│ ││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元 │八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   月   十九  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   月   十九   日

書記官 林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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