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○九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○九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吳文雄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八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法 官 薛 中 興 法 官 唐 于 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0九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八ND二三一二六0─一 │ │壹 │壹仟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七九NX0七00八三─九 │ │壹 │壹佰捌拾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0NX一一八一八六─八 │ │壹 │玖拾肆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一NX一七一九六一─八 │ │壹 │陸拾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二NX二二五七五四─二 │ │壹 │肆拾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四NX二七二0三二─五 │ │壹 │陸拾捌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三0九七九0─六 │ │壹 │壹佰肆拾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肆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八NX00000000 │ │壹 │伍拾肆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NX00000000 │ │壹 │壹佰肆拾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玖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│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二NX00000000 │ │壹 │壹佰陸拾│ │ │1│ │ │ │ │壹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