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一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一號
- 聲請人
- 張繼明即安達企業社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一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頤德國際股份有限公│玉山銀行敦南分行 │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│參萬參仟參佰捌拾伍│AG三0六六四0│ ││ │司 │ │ │元 │五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