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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一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93 年 11 月 11 日
  • 法官
    吳淑惠

  • 原告
    張繼明即安達企業社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張繼明即安達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一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十一  月   十一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一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頤德國際股份有限公│玉山銀行敦南分行 │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│參萬參仟參佰捌拾伍│AG三0六六四0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元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十一  月   十一   日 書記官 劉芳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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