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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○六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

法官謝碧莉呂淑玲林晏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○六號

聲請人
藝蜀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蔡碧雲
代理人
謝彩霞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;除權判決,應宣告證券無效,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、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一紙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登載於新聞紙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同年十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求為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之判決等語。

三、本件證券經公示催告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,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,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一號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誤,應堪採信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九  日

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

法 官 呂淑玲

法 官 林晏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   月  二十九  日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   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    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發    票   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
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    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│遠東銀行台北忠孝分│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    │壹萬陸仟捌佰元    │CD○○七八四八│
    │北忠孝分行伍宣政  │行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九              │
   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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