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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三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8 日

法官黃柄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三號

聲請人
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娛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代理人
丙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英屬維京群島商英皇│上海銀行南京東路分│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│陸萬參仟元 │0000000 │ ││ │國際娛樂有限臺灣分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二   月   十八  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二   月   十八   日

書記官 楊湘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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