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八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戌偉章 代 理 人 陳偉竹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六○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六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誠達鞋業股份有限公│彰化商業銀行世貿分│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│壹萬貳仟陸佰元 │CF0二九五二五│ 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陳耀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