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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八六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9 日

法官林振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八六號

聲請人
高達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三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八六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弘大鑫工程有限公司│北商銀深坑分行 │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│玖仟貳佰壹拾參元 │QI九九八六三七│ ││ │黃高福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九  日

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九  日

書記官 李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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