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二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二號 聲 請 人 均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七四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二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郁弘股份有限公司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│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│參仟貳佰零參元 │DN二五0一二三│ │ │ │邱弘荿 │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│ │ │0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