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0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00號
- 聲請人
- 惠民製藥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九二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四00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惠民製藥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建│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│壹拾肆萬柒仟元 │AR0二七五六一│ ││ │司 乙○○ │成分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