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三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三號
- 聲請人
- 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 ○
- 代理人
- 劉錦隆律師
- 複代理人
- 楊仲傑律師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七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三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│張 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一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2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二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3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三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4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四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5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五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6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六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8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七 │ │壹 │肆拾玖萬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玖仟玖佰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玖拾肆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