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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三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9 日

法官賴劍毅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三號

聲請人
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 ○
代理人
劉錦隆律師
複代理人
楊仲傑律師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七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四三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│ 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│種類│張 數│股數│備 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1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一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2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二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3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三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4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四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5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五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6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六 │ │壹 │壹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8│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五NX00000七 │ │壹 │肆拾玖萬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玖仟玖佰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玖拾肆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一   月   十九  日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二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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