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二號
- 聲請人
- 陳信宏即豪禧國際貿易商行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二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台灣欣鋼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│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│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│AG二五四五一七│ ││ │司 林天宗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