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二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二號 聲 請 人 陳信宏即豪禧國際貿易商行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八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六二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台灣欣鋼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行南京東│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│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│AG二五四五一七│ │ │ │司 林天宗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