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二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二號 聲 請 人 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嘉義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六六二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二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嘉泰開發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建國分│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│叁拾壹萬柒仟零伍拾│KTD0000二│ │ │ │司 朱貞和 │行 │ │捌元 │五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