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二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二號
- 聲請人
- 新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七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(原應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屆滿,但因該日適逢星期六,故順延至九十三年十月十日屆滿)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八二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達彼思廣告股份有限│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│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│參萬玖仟陸佰肆拾捌│0000000 │ ││ │公司梁桂泉 │北分行 │ │元 │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