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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九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

法官盧彥如劉又菁唐于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九號

聲請人
遠煜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 ○
代理人
劉育君

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九一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九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達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│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│壹佰柒拾貳萬玖仟參│SY九二00一七│ ││ │ │行 │ │佰伍拾元 │八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二   月   十   日

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

法 官 劉 又 菁

法 官 唐 于 智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二   月   十   日

書記官 許 博 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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