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七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七號 聲 請 人 葦麗製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二四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七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│貳拾伍萬貳仟伍佰柒│AW八五五0九0│ │ │ │小企業協會 │台北分行 │ │拾捌元 │三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