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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七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5 日

法官吳光釗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七號

聲請人
葦麗製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二四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七號│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1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│貳拾伍萬貳仟伍佰柒│AW八五五0九0│ ││ │小企業協會 │台北分行 │ │拾捌元 │三 │ │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五 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五  日

書記官 陳素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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