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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七三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26 日

法官吳青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七三號

聲請人
岳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七一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六  日

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青蓉
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三  年   十一   月  二十五  日

書記官 陳耀山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七三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 │發    票    日│ 本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
│號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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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岳豪股份有限公司李│彰化銀行世貿中心│貳仟捌佰肆拾參元  │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 │YB0三九0六八│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明勳  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六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岳豪股份有限公司李│彰化銀行世貿中心│參萬柒仟參佰零貳元│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 │YB0三九0六八│六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│  │明勳              │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五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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