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七三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七三號
- 聲請人
- 岳豪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七一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七三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台幣) │發 票 日│ 本 票 號 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( 個-月)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岳豪股份有限公司李│彰化銀行世貿中心│貳仟捌佰肆拾參元 │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│YB0三九0六八│六 │ │ │明勳 │分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岳豪股份有限公司李│彰化銀行世貿中心│參萬柒仟參佰零貳元│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│YB0三九0六八│六 │ │ │明勳 │分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